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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甲非法采矿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0号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项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初至2013年初,时任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滕某甲伙同王某某程某甲滕某乙(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及程某乙(已判)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路桥区**街道**村2号采矿点(**岩场)进行非法采矿,经国土部门制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至少370万元。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岩场有股份(股份为一股),但未参与**岩场具体工作,亦未分得分红。

2019年11月12日项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项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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