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7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鼓楼区**路**城**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本市鼓楼区**村**号**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须某某酒后驾驶苏AP****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秦淮区集庆门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隧道北出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对被不起诉人须某某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送检的被不起诉人须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血。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须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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