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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醉酒后驾驶甘HY****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中门前路段时,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甘肃衡信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顾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8.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顾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当场查获,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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