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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串通投标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369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江西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昌市红谷滩区****道**号**景园**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江西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戚军民(已判决)合谋,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采取与**公司相互串通标书、投标价格的方式,配合**公司参与“**大学闭循环低温探针台等设备采购”投标,最终**公司以人民币299万元的价格中标。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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