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9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锡**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暂住江苏省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镇**街**号)。2011年4月26日因赌博被江苏省射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在疏港高速张家港保税区收费站附近,先后4次向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合计4张,用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的牌号苏BQ****大货车的高速公路通行。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出具的辨别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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