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13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川XQ****号小型轿车从广安市广安区白市镇出发前往广安市前锋城区。10时38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孔坝村3组路段处,因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力、操作不当,其车车头右侧与行走在道路右侧边缘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某跌入道路右侧护栏外坡坎下当场死亡,川XQ****号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2月1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同时查明:2020年01月18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川XQ****号小型轿车在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孔坝村3组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救护电话。同日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并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接受调查。2020年2月13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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