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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潘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9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村**一队292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0日15时36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皖DGQ***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潘公路张庄西侧路段时,碰撞前方由南向北斜穿公路的被害人聂某某骑行的自行车,致聂某某受伤,车辆损坏。聂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后经淮南市交警支队潘集大队认定顾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38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取的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研究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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