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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94********,四川省翠屏区人,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9日6时许,顾某某驾驶川Q67030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从兴文县九丝城镇敬老院往兴文县九丝城镇簸峡村方向行驶至兴文县九丝城镇环城路路段处(新建路)时,与行人马某某相碰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文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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