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18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62********,汉族,大专文化,职工,住常熟市**街道**新村****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驾驶苏EA****小型普通客车,在常熟市尚湖镇平湖路行驶至“123平湖路28”电杆北侧路口处时,该车头部撞到步行通过路口的陶某某,致车辆损坏,被害人陶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 被害人陶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发破案经过、人民调解协议书等;

2.证人陶某甲、金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故车辆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