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来宾街道**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宁某某、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8年1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3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13日,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市普立乡驶往宣威,22时50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板倘线K16+500米处(宣威市二环路下关冲路段)时,车辆右前部碰撞与其同向在右前方行走的行人龙某某,事故发生后宁某某驾车逃逸。
2018年7月13日,顾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宣威市格宜镇龙场驶往宣威,23时00分左右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板倘线K16+500米处(宣威市二环路下关冲路段)时,车辆碾压被宁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后躺在道路上的龙某某,事故发生后顾某某停车并下车查看躺在道路上的龙某某后继续驾车逃逸。
宁某某、顾某某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未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龙某某现场死亡和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顾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宁某某、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宁某某的车辆肇事逃逸后有车辆对被害人进行了二次碾压,但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系顾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对死者龙某某进行了二次碾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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