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镇**小区(户籍地:兴化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以用于“**”APP邀请新人注册获得的红包、积分提现为目的,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已判决)购买10000条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较少,也没有实际使用,未获得收益,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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