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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4********,彝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乡**村**组**号,现租住山东省日照市**街**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3时52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五莲县叩街路席家庄村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街头中队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为85.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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