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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凯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99********,苗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0日晚上21时许,顾某某请朋友到三棵树银茂广场富生熟食店吃宵夜,吃宵夜过程中顾某某喝了啤酒,2020年7月21日凌晨3点50分许顾某某与其他桌客人发生冲突被劝开,后顾某某驾驶贵HS****号小型轿车由三棵树银茂广场往开怀方向行驶,4时19分许,当车辆行驶至黎炉线251km+100m处(小地名:凯里市三棵树东大门路段)时,碰撞路边花台后仰翻,造成顾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顾某某已被救护车送往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救治,现场勘查完毕后。民警赶到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新大楼十楼烧伤科找到顾某某,使用快速排查酒精测试仪对顾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随后民警请医务人员提取了顾某某的血样,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顾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69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现实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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