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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7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黑A****T号**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道外区**街与**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顾某某血液乙醇含结果为108.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3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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