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红检二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现住址:天津市红桥区**园**号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9日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8的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天河桥辅路由北向南行至天河桥下桥处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到案后,顾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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