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持B2证醉酒后驾驶鲁******海马牌小型轿车,沿平度市区郑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路路口时,被平度市公安局执勤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后经对案发日顾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乙醇检验,含量为114.1mg/100ml。
2020年3月11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武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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