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11953********,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塑料制品厂法定代表人,住张家港市**镇**村第**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张家港市乐余镇乐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铁桥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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