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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淮安市淮阴区**镇**村书记,中共党员,住淮安市淮阴区********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本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晚上,顾某某与他人在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喝酒,顾某某喝有半斤白酒,后骑电动车返回自己家中。

当日晚上23时,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摔倒在沟里,因衣服湿了,取路边稻草取暖,不慎引发大草堆着火。

当日晚上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得知有人放火,着急之下酒后驾驶苏H*****号小轿车,沿其家门口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200米后左转弯向东,又行驶200米到场失火现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见到烧火的李某某,气愤之下打了李某某一巴掌,被民警制止。民警闻到顾某某身上有酒味,遂带到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9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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