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园**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因饮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8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3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行政拘留12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8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12月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1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9年8月15日3时许,在江阴市华士镇陆桥天华生态园内群英会KTV门口与驾驶苏B****5小型轿车到场的景某某因口角发生纠纷,随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苏B****5小型轿车将景某某撞倒。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mg乙醇/100ml血液。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本院认为,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驶出的距离极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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