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泽检刑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3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洪泽区三河镇建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致富线十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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