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住建始县业州镇茨泉社区**园**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本县**镇**村“**驿站”吃饭并饮酒,随后在其号牌为鄂Q****8的小型越野客车中休息约两小时。21时许顾某某驾驶鄂Q****8小型越野客车从“**驿站”门前出发,沿小黄线、红二线往**镇方向行驶,当顾某某驾驶车辆行驶至红二线20.9KM处时,被**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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