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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S3***号牌共享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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