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沟**号,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胡炜。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S3***号牌共享轿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饭店附近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光盘1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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