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73********,汉族,本科文化,系苏州**公司员工,住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地下停车场一个人喝酒后,驾驶苏 E8****小型轿车行驶至星塘街东延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等;

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法从轻处理,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五月七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