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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镇**村**号**室。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号楼**室。工作单位西安**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苏D****2号白色别克小轿车沿团结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科技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醇浓度为83.3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指认照片等;

2.证人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

4.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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