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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1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6********,户籍所在地白城市通榆县**镇**街**委**组,住长春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于2019年10月10日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在场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吉J*****号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本市长春新区创建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新路交汇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28mg/100ml。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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