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区**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镇**乡**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2日被原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法院判处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6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3时15分许,顾某某酒后驾驶甘B3****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嘉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嘉兴西路与胜利路路口向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2020年5月18日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0.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8月12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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