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21979********,汉族,高中文化,如皋市**茶社法定代表人,住如皋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0时许,饮酒后持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如城街道健康路由北向南行至人民医院东大门路段时被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顾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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