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凤台县**大道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