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2000********,汉族,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济宁高新区**路**号**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琵琶山路某小区门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83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从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具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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