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3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3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冷水滩区育才路湘发市场往湘江东路富临锦江小区方向行驶,当行至育才路与逸云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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