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作,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本市梁溪区**新村**号**室饮酒后,于次日凌晨0时许驾驶号牌号码为苏B3****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兴源路县前东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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