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黑色大众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高新区丈八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技八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89.8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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