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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危险驾驶罪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巷**号,现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小区**幢**室,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7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顾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顾某某,听取了顾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3时09分,顾某某(准驾车型C1)醉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蒙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涡阳路交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事发后,顾某某被送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

另,顾某某醉酒后行经路线无城市快速路、无人员密集区。

本院认为,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顾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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