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设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京市江宁区**镇**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于2008年4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昉,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伙同马某某虚构事实,以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句容市**项目为由,在2017年3月26日句容**置业有限公司发布通告称其公司与河北**建筑有限公司无业务往来后,顾某某等人仍对外发包该工程,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等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缴纳合同履约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顾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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