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至2019年8月3日,2019年8月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将其监视居住,交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临泉县****工地施工负责人付某某(另案处理)与施工人员柳某某因工程价格一事发生争执,并欲强行让柳某某退出工地(另案处理)在付某某的授意下解决此事,周某某与柳某某谈判未果。2017年3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周某某的安排下,要求柳某某停工,但遭到柳某某拒绝。2017年3月4日10时许,周某某联系谢某某(另案处理)让找几个人,把柳某某等人赶出工地,谢某某随后纠集代某甲、代某乙、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工地。谢某某等人问谁是柳某某(柳某某),在现场的顾某某指着柳某某说,他是柳某某,谢某某等人见到柳某某后,便辱骂柳某某,谢某某并安排代某甲等人将柳某某强行带走,遭到柳某某反抗。代某甲、代某乙、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催泪喷射器、木棍对柳某某实施殴打。因听到有人说已报警及现场有人在进行录像,谢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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