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临沂市罗庄区人,现住临沂市罗庄区**街道**村**号。2018年因寻衅滋事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治安拘留10日;2019年10月2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27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7月24日侦查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22日,顾某某无故将自己的轿车(鲁******)开至坤磊墙材有限公司门口的东调路上,谎称车辆坏了,将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门口的道路堵住,使该公司9辆进原料货车和3辆出公司货车无法通行,顾某某无故堵路时间长达5个小时,给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018年7月,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建设期间,顾某某多次以上访、举报该公司环保不合格和采用威胁的手段,强行获得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的原料运输生意,并非法获利。
2019年2月,顾某某为长期霸占该公司的运输生意,采用威胁、恐吓货车司机的手段,阻止日照市莒县碁山福阳建材厂的货车司机运输原材料。并采用威胁、上访、举报的手段,迫使莒县碁山福阳建材厂和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每进一吨原料,必须每个单位付给顾某某3元钱,并恶意提高运输费用,从2019年2月21日至3月25日,顾某某非法获利17640元,恶意提高运输费用14700元。
2019年7月31日,顾某某骑电动车在临沂市坤磊墙材有限公司门口无故滋事,阻挠该公司进原料货车,故意和货车发生碰撞,然后拨打122报警谎称发生交通事故,罗庄交警大队对顾某某的报警不予受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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