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黄检第一刑不诉〔2020〕48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街道**新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9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转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6月3日,王某甲在台州市黄岩区江口街道下洋顾村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加工厂、屿头乡新湾村大塆42号陈某某家、西城街道大树下村2区20号叶某某家等地开设以“四胡”为赌博形式的赌场,组织招引张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参赌,从中抽头获利,赌场共开设约3个月,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64000余某某。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为王某甲开设赌场提供场地3次,期间王某甲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某某,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非法获利水果2箱。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被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赌博人陈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林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场地,帮助犯罪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但因其具有以下情节: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又认罪认罚,依法对不起诉人顾某某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诉人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