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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强奸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4********,汉族,初中,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64号,务农。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4月9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荣辉,辽宁一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19年4月1日20时许,在海城市**镇**村8号侯某某(被害人,女,43岁)家西屋炕上,与侯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本院认为,顾某某没有强奸犯罪的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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