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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睢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顾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带全家外出躲避高利贷,造成拖欠朱某某等17名工人2018年4月至8月的工资146703元未及时支付。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1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顾某某未在期限内改正。 

截至2020年6月25日,顾某某已陆续付清朱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14余万元,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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