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睢宁**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顾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带全家外出躲避高利贷,造成拖欠朱某某等17名工人2018年4月至8月的工资146703元未及时支付。睢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21日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顾某某未在期限内改正。
截至2020年6月25日,顾某某已陆续付清朱某某等17名工人工资共计14余万元,并取得了工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项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