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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存疑不起诉适用)_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楼**单元**号,现住河北唐山古冶区**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0日至同年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

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滨和园小区附近吃饱乐饭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乔某某发生纠纷,后对乔某某进行殴打,造成乔某某双侧鼻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等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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