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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为蚌山区***小区**栋**单元***号住户装修房屋,**层住户孟某某到楼上反映装修扰民,被害人孟某某不让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装修并踩贴的瓷砖,顾某某不让她踩,双方发生口角后互相推搡,孟某某倒地,造成孟某某右侧2、3、4、5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的伤害。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孟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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