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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街道**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执行逮捕,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1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杨某乙向其子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表示遭到被害人杨某甲辱骂,顾某某因此与杨某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当日14时许,顾某某来到杨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后杨某甲驾车来到该小区门口处时,顾某某拉开杨某甲驾驶室车门,持刀将被害人杨某甲杀伤。后经贵州名鉴司法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甲所受伤分别为轻伤、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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