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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故意伤害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西工区********号,现住洛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23时40分许,罗某某驾驶康某某的银灰色面包车,追尾了正在涧西区联盟路南昌路口等红绿灯李某某驾驶的车,后因赔偿问题,康某某和来帮李某某处理事故赔偿的侯某某、顾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侯某某用手夹着康某某的脖子,把康某某摔倒在地,致康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康某某鼻部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20年9月17日顾某某、侯某某积极赔偿康某某,康某某对二人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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