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9时许,南郑区**镇**村**组村民顾某某与邻居汪某某、钟某某因房屋边界界尺被埋一事在钟某某家屋后发生纠纷、撕扯,撕扯过程中顾某某将钟某某推到,致使钟某某左侧身体栽倒在屋后堰塘边,造成钟某某左侧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2020年5月26日,钟某某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钟某某外伤致左侧尺、桡骨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案件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对被害人钟某某各项费用已赔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钟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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