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曾用名顾某甲,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住源城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邹某某与谢某某于2014年下半年承包了周某某位于紫金县柏埔镇大鲁村约5000亩的桉树山,后转让给严某某、严某甲,双方协议商定砍伐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邹某某负责处理。后邹某某经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介绍认识龚某甲(已判刑),并与龚某甲商定邹某某出50万元给龚某甲出面解决砍伐、运输过程中遇到的纠纷,后龚某甲将龚某乙(已判刑)介绍给邹某某认识,并吩咐龚某乙负责此事。树木砍伐期间,顾某某伙同龚某甲、龚某乙等人多次以出现纠纷为由不准该山场砍伐、运树等,胁迫邹某某付“处理纠纷费”,从50万元到90万元、120万元、210万元。邹某某因惧怕龚某甲一伙人势力,为减少损失,除了支付先前商定的50万元外,被逼多支付所谓的“处理纠纷费用”160万元。由此,顾某某及龚某甲、龚某乙共同勒索邹某某160万元。
本院认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胁迫等手段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鉴于其在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直接向紫金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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