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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29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05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顾某某驾驶粤VZE****号牌小型客车,途经普宁市环北二路光南村路口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注意不足,致遇情况措施不及,与被害人林某江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江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日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承担本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林某江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林某江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顾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谅解。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为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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