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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滥用职权案)_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松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哈尔滨市松北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小区****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滥用职权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松北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调查机关补充调查,调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哈尔滨市松北**工程用地”开始征地拆迁。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将此征地拆迁工作委托给哈尔滨市松北区**镇政府,时任**镇政府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被不起诉人顾某某负责房屋征收工作。某某镇**村**屯在此征收范围内。

2015年8月,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受时任某某镇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李某甲的指派,联系哈尔滨汇海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汇海事务所)姜某某等相关人员,对李某乙(已判决)所有的位于**村**屯的**钓鱼场的房屋及地上资产等进行调查摸底。其在明知该鱼池地上资产所有人为李某乙的情况下,应其要求,将地上资产权属确定为“裴某某”。后汇海事务所出具了“所有人为裴某某”的资产评估报告。2016年4月,某某镇党政联席会听取**钓鱼场相关事项汇报时,顾某某将房屋所有人汇报为“裴某某”,致会议确认被征收人为“裴某某”。同年6月,某某镇政府会同哈尔滨**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与“裴某某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顾某某在经办人处签字确认。同年8月11日,李某乙通过裴某某领取了包括阳光棚在内的地上资产补偿款,从中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082,165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现两审法院均对李某乙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800,000元。现赃款已全部追缴。

经哈尔滨市松北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于2020年1月9日到该委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松北街工委出具的情况说明、某某镇印章使用登记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等;证人李某甲、裴某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国家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挽回损失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具备帮教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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