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1********,湖南省湘阴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湘阴县**镇**村**组。2016年4月7日,因参与赌博被湘阴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9月1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顾某某在未经**公司工程承建商肖某某的同意下,安排人员秘密到湘阴县工业园**公司厂房内,将厂房的钢筋切割盗走变卖。经鉴定,被盗钢筋物品价值人民币39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本案盗窃行为事实不清;被盗物品价值事实不清。
1.本案顾某某指使胡某某窃取被害人财物仅有其本人供述,具体实施盗窃的胡某某并未到案,无法有效证实客观盗窃行为。
2.本案鉴定依据来源不明,无法有效证实被盗物品的价值。虽然证人李某某证实了被盗钢筋的型号,但并未证实被盗钢筋的重量,鉴定结论中被盗钢筋共计12吨的依据,没有证据证实。
3.本案顾某某供述:胡某某将盗得钢筋卖出后,抵扣两人之间的债务4000元。该涉案数额也仅有顾某某本人,无其他证据印证。
因此,本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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