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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坊村。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9日补充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道交汇处长城4S店斜对过路边上盗窃一辆**农用**机,经鉴定,价值3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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