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3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镇**村**号,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20年1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伙同唐某某于2020年6月6日12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肉类两袋、一袋土豆等物。
2、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伙同唐某某于2020年6月20日14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肉类一袋、一袋黄瓜等物。
3、犯罪嫌疑人顾某某,伙同唐某某于2020年7月4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盗窃青椒、玫瑰葡萄、五湖大米等物,价值人民币346.4元。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肉类2袋、土豆1袋等物。
2、2020年6月20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肉类1袋、黄瓜1袋等物。
3、2020年7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超市内,以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窃该超市内销售的青椒、玫瑰葡萄、五湖大米等物。
被不起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杨某某的证言,照片,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移交清单,发还清单,被盗商品证明,指认照片,委托书,购物小票,监控录像等: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多次伙同唐某某,盗窃超市商品及被盗财物情况。
2.谅解书、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
3.被不起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等:证实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的身份情况、到案情况,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系坦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具有坦白、已赔偿被害单位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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